山东省现代文化旅游研究院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省现代文化旅游研究院课题(含专项课题)管理,提高文化和旅游科研水平,结合山东省现代文化旅游研究院课题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现代文化旅游研究院课题(含专项课题)用于本省文化和旅游发展、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以及文化艺术科学等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支持理论成果转化和应用对策研究。
第三条 山东省现代文化旅游研究院课题(含专项课题)管理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以现实需求为导向,择优立项。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山东省现代文化旅游研究院负责山东省现代文化旅游研究院课题(含专项课题)的管理与协调工作。
第五条 山东省现代文化旅游研究院由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主管。
(一)起草山东省现代文化旅游研究院课题(含专项课题)管理办法及申报指南;
(二)组织建立评审专家委员会;
(三)组织开展课题的申报、评审、成果验收、结项和推广;
(四)评选山东省现代文化旅游研院课题优秀成果,组织开展有关文化和旅游科研学术研讨活动;
(五)调研全省文化和旅游科研现状,组织交流全省文化和旅游科研动态信息及管理经验。
第三章 项目设立
第六条 山东省现代文化旅游研究院课题(含专项课题)的设立,应当符合省文化旅游科研中长期规划确立的研究方向,突出山东特色,坚持问题导向,探索、遵循文化和旅游科学发展规律,注重基础研究、新兴边缘交叉学科和跨学科综合研究,不断推进文化和旅游发展理论创新。
第七条 山东省现代文化旅游研究院课题(含专项课题)按年度工作需求设立年度课题、专项课题。
第四章 申报、评审与立项
第八条 山东省现代文化旅游研究院按工作进度,每年发布山东省现代文化旅游研究院课题(含专项课题)申报通知和申报指南。
第九条 申报山东省现代文化旅游研究院课题(含专项课题)的申报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工作单位在山东省内;
(二)具有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
(三)申报人所在单位应当有科研管理机构,能够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课题实施,能够对课题实施有效管理;
(四)申报者应当具有中级(或者相当于中级)以上专业职称。不具备中级职称的,应当由两名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
申报者为文化旅游类社会机构人员的不受职称限制。
在校学生不能作为课题主持人申报,可以以课题组成员参加申报。
(五)课题申报通知中有其他申报要求的,申请人应当遵循课题通知要求。
第十条 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机构应当对课题申报者基本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对课题负责人能否胜任该课题的研究工作、单位能否提供有关条件签署明确意见。
第十一条 申报山东省现代文化旅游研究院课题(含专项课题),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山东省现代文化旅游研究院课题(含专项课题)评审的基本流程为形式审查、专家会议评审。
第十三条 山东省现代文化旅游研究院课题(含专项课题)的评审从选题方向、学术创新、实践价值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评价,同时综合考虑申报人和课题组成员的研究经历、前期相关研究成果的合理性、研究内容获得其他资助的情况等因素,提出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
第十四条 山东省现代文化旅游研究院对会议评审结果进行复核,提出拟立项课题。对拟立项课题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
第十五条 对公示无异议的课题,经山东省现代文化旅游研究院批准立项后,通知课题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科研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 为保证课题评审的客观性、公正性,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应当遵循本办法开展评审工作;涉及与本人有关课题时,予以回避;在评审结果未正式公布之前,不得对外泄露评审信息和评审结果。
第五章 过程管理
第十七条 山东省现代文化旅游研究院课题(含专项课题)的完成时限一般为1年,专著、专利等一般为1至2年。
第十八条 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机构应当将山东省现代文化旅游研究院课题(含专项课题)纳入本单位科研工作计划方可组织申报,为课题组成员提供必需的保障条件。
第十九条 课题负责人应当按本管理办法和本单位科研管理机构的要求做好课题自我管理工作,组织课题组成员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课题研究。
第二十条 山东省现代文化旅游研究院将不定期对课题进展和日常管理情况进行抽查,通报课题执行情况,组织交流管理经验。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予以通报,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实施整改。
第二十一条 课题组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课题延期。其中研究报告、系列论文延期不得超过1次,总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专著延期累计不得超过2次,总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由课题负责人提交书面请示,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机构审核并签署意见,报山东省现代文化旅游研究院审批:
(一)变更课题负责人;
(二)改变课题名称;
(三)改变最终成果形式;
(四)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五)变更课题管理单位;
(六)延期结项;
(七)中止课题协议;
(八)撤销课题;
(九)课题执行过程中或者成果出版等有涉外问题;
(十)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二十三条 变更或者增补课题组成员,以及其他一般性事项的变更,应当由课题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机构同意后,报山东省现代文化旅游研究院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山东省现代文化旅游研究院撤销课题:
(一)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二)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
(三)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篡改研究数据、图表、结论;
(四)买卖、代写课题,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五)虚构或虚报阶段性研究成果、野外考察、社会调查等科研活动;
(六)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者在延长期限内仍不能完成;
(七)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课题被撤销的,被撤销课题的课题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报或参与申报条山东省现代文化旅游研究院管理的科研课题。
第二十五条 各科研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科研档案,规范管理。课题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课题成员及人员调整情况;课题立项时间、研究周期;课题批准经费、课题进展及经费使用情况;课题完成、验收、结项、出版情况;课题奖惩、成果推广情况等。
第六章 成果验收与推广
第二十六条 为科学评估山东省现代文化旅游研究院课题(含专项课题)成果的质量,课题最终成果应当通过验收后,方可正式结项。山东省现代文化旅游研究院课题(含专项课题)成果形式包括研究报告、系列论文、专著、软件等。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现代文化旅游研究院课题(含专项课题)成果的验收由山东省现代文化旅游研究院统一组织实施,验收结论应通知课题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验收未能通过的,允许课题组在1年内对课题成果进行修改,并重新申请验收;重新验收仍不能通过的,按撤项处理。
第二十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课题可免于验收:
(一)获得省部级评奖三等以上奖励的;
(二)提出的理论观点、政策建议等被省部级以上党政领导机关采纳吸收的;
(三)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不宜公开,而质量已得到有关部门认可的。
上述课题仍应当填写《验收结项审批书》,注明免于验收的理由,并附有关证明材料,连同最终成果材料提交山东省现代文化旅游研究院。
第二十九条 山东省现代文化旅游研究院拥有山东省现代文化旅游研究院课题(含专项课题)结项成果的使用权。
第三十条 山东省现代文化旅游研究院课题(含专项课题)成果库,组织开展优秀成果评选和相关学术研讨活动,扩大科研课题的社会影响。
各科研管理机构和课题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山东省现代文化旅游研究院课题(含专项课题)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充分发挥其在全省文化和旅游建设中的作用。
第三十一条 鼓励出版或在学术刊物上发表山东省现代文化旅游研究院课题(含专项课题)成果,课题成果一般在境内出版刊发,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在境外出版刊发的,应当报山东省现代文化旅游研究院批准。出版刊发的课题成果应当注明“山东省现代文化旅游研究院课题”字样以及课题编号。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现代文化旅游研究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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