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文化旅游体验基地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广文化特色突出的互动式、体验式、沉浸式的文化旅游资源,推动文化和旅游深入融合发展,山东省现代文化旅游研究院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山东省文化旅游体验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指在山东省行政区划范围内,能充分展示文化特色,对传播齐鲁文化、红色文化、创新文化、非遗文化等有示范和引领作用,具有服务接待条件,对公众或团体开放,能为游客提供互动式、沉浸式旅游体验服务的资源场所。
第三条 基地建设运营应秉承可持续发展的目标,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并举。
第四条 基地体验项目应内容健康,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五条 基地的认定与管理工作,遵循“自主申报,突出特色,统一认定,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山东省现代文化旅游研究院负责制定基地标准,统筹组织基地评审,对纳入评审范围的基地进行复审、复核等工作。
山东省现代文化旅游研究院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基地复审、复核。
第七条 基地运营管理单位对基地的规范运营、安全应急、投诉处理、环境保护等方面承担主体责任。
基地运营管理单位主动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进行基地申报:
(一)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文化旅游体验主题鲜明,具有突出的中国传统与现代文化特色;
(二)文化旅游体验兼具知识性、参与性、趣味性和互动性,流程设计科学,体验形式多样,体验者参与度高、认同感强;
(三)文化旅游体验服务规范,配备专业服务人员;
(四)外部可进入性强,导引导览标识位置醒目,环境干净整洁,整体适游性好;
(五)内部环境具有文化氛围;
(六)配备厕所、停车场及休憩场所等配套设施;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设备、提示及警示标识,并定期维护保养;
(七)通过公布开放时间或接受预约等方式对外开放;
(八)申报单位应是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法人单位,成立时间两年以上,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运营机制,配备专业的管理队伍,能够有效组织开展基地运营、管理和服务工作;
(九)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资质证件,包括消防许可证、基地内所有建筑的房产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与食品卫生许可证(如经营餐饮);
(十)申报单位在申报前两年内无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重大市场秩序问题、重大生态环境破坏事件以及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山东省现代文化旅游研究院对基地的评审条件进行相应调整,并及时予以公布。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十条 基地申报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介绍材料,包含但不限于基地、运营管理单位、体验项目(场地、服务人员、接待、营销等)、相关管理制度或措施(治安、消防、防汛、生产安全、垃圾分类、制止餐饮浪费、服务质量、投诉等制度措施,火灾、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的应急管理预案);
(四)体验流程的视频、图片资料;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基地的申报,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循以下工作流程:
(一)山东省现代文化旅游研究院发布基地申报通知;
(二)申报主体提出申请;
(三)山东省现代文化旅游研究院组织对各申报单位进行复审,开展实地勘验,根据复审结果拟定基地名单;
(四)拟定基地名单经相关程序审议通过后,由山东省现代文化旅游研究院统一向社会发布。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山东省现代文化旅游研究院每年组织开展基地的申报工作,每3年组织开展基地的复核工作。复核不达标的基地,应在限期内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 基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山东省现代文化旅游研究院将撤销其基地命名并予以公告,两年内不予受理其重新认定的申请:
(一)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重大市场秩序问题的;
(三)重大生态环境破坏事件的;
(四)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基地复核结果为不合格,且在限定期限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
第五章 支持和服务
第十四条 山东省现代文化旅游研究院通过媒体、展会等多渠道加强基地资源的宣传推广,在基地与文旅企业的资源对接等方面予以支持。
第十五条 鼓励基地运营管理单位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创新文旅体验产品,为游客提供更便捷的服务。
第十六条 鼓励基地规范服务标准,提升服务质量,积极参与标准化试点工作。
第十七条 山东省现代文化旅游研究院可参与、支持、鼓励营利性的基地积极开展社会公益性活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山东省现代文化旅游研究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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