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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现代文化旅游研究院 提供社会服务收费标准
发布时间:2026/1/6  浏览次数:151317

山东省现代文化旅游研究院

提供社会服务标准


一、总则

1.制定依据:为规范山东省现代文化旅游研究院提供社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山东省现代文化旅游研究院提供社会服务质量与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等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经向政府有关部门咨询许可,结合本院业务实际,制定本收费标准。

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现代文化旅游研究院(以下简称“本院”)提供社会服务费收入,包含承接的各类委托项目及内部成果鉴定服务费、咨询费、会务服务费等。所有收费项目、标准均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政府收费管理部门、委托单位及服务对象的监督。

二、社会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委托项目成果鉴定服务费

在职人员:成果鉴定服务费600元/项;

在校大学生:成果鉴定服务费350元/项。

上述费用已包含委托鉴定材料审核、专家遴选匹配、鉴定组织协调、专家劳务费、交通费、工作人员费、场地费、打印费等全流程基础服务内容,费用由本院统一开具正规发票。

三、收费说明

1.收费主体与资金管理:社会服务费用由山东省现代文化旅游研究院独立收取,开具合法有效发票,资金纳入本院财务统一核算管理,专项用于支付专家劳务报酬、交通、材料印制、场地租赁、工作人员工资、技术支持等鉴定相关直接成本。

2.费用承担方:服务费用由委托方或项目负责人按照双方约定方式足额支付,未按规定支付服务费用的,本院不予启动服务工作。

3.退费规则:

- 因委托方原因(如主动撤回鉴定申请)导致鉴定服务工作尚未启动的,全额退还已收取的费用;

- 鉴定工作已正式启动(含专家遴选完成、专家费已经支付、材料已送达专家等)的,无论何种原因终止鉴定,均不予退费;

- 因本院自身原因(如无法组织专家、技术故障等)导致鉴定工作无法完成的,全额退还已收取的费用。

4.后续委托申报限制:

因委托方自身原因申请退费的,本院自退费完成之日起,不再受理该委托方及核心成员今后的各类项目申报委托。

四、附则

1.本服务收费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

2.委托方如对本服务收费标准有异议,可在缴费前向本院提出书面咨询;若不认可接受本标准,请勿缴纳相关服务费用,本院将不予提供鉴定服务。

3.本标准由山东省现代文化旅游研究院负责解释,收费过程严格遵守政府有关部门管理相关规定,自觉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督检查。

 2026年11日修订)





友情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山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团体联合工会委员会  山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发展研究会 
业务主管单位: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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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531-66669765、66669767(秘书处);邮箱sd2023@126.com;联系地址:济南市文化东路63号9-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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