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体育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社会体育水平考级活动的管理,维护考生利益,促进社会体育水平考级工作的规范化,保障社会体育水平考级工作的质量,推动社会体育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体育水平考级(以下简称“社会体育考级”)是指依照本办法取得资格的社会体育水平考级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体育考级机构”),通过考试形式对学习体育人员的体育水平进行测评和给予指导的活动。
第三条 社会体育考级必须以普及体育教育,提高国民素质为宗旨,遵循体育教育规律,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自愿应试的原则,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第二章 社会服务机构
第四条 社会体育水平考级网负责全国社会体育水平考级的协调和服务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能:
(一)组织制定社会体育考级的实施办法;
(二)确定社会体育水平考级承办单位、定点机构;
(三)实施社会体育水平考级活动的督导;
(四)开展社会体育水平考级单位的交流培训工作。
第五条 社会体育水平考级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章程制定自律规范,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指导、监督成员的体育考级工作,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
第三章 社会体育水平考级机构和考官
第六条 社会体育水平考级机构是指具有体育专业教学、培训、教育资格的体育院校、体育俱乐部、专业团体、专业协会和体育公司,经评估后获得社会体育考级承办资格。
第七条 申请社会体育水平考级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主要业务与申请开办体育考级专业相关,并具有良好的体育水准和社会信誉;
(三) 申请开办的体育考级专业必须有本单位的相应专业的考官,并且本单位考官应当占考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五)适应社会体育考级需要的场所和设施;
(六)专门的工作机构和健全的规章制度。
第八条 申请开办体育考级活动的区域授权单位,应向全国社会体育水平考级网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法人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
(三)考级工作机构的组成人员;
(四)考级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第九条 社会体育水平考级机构连续2年不开展体育考级活动的,取消开展体育考级活动资格。
第十条 体育考级考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3年以上专业体育学习经历;
(二)3年以上所申请专业的教育工作经历;
(三)良好的示范、教学指导能力;
(四)良好的政治素质、道德修养。
社会体育水平考级考官的认定,体育考级机构聘任。
第四章 考级管理
第十一条 社会体育水平考级机构必须组建常设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按照核准的考级专业组织体育考级活动。
第十二条 社会体育水平考级机构应当在组织体育考级前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考级简章内容应当包括开考专业、设点范围、考级时间和地点、收费项目和标准等。考级简章报全国社会体育水平考级中心统一审定,在全国社会体育水平考级网发布。
第十三条 社会体育水平考级授权机构可以委托相关单位承办考级活动。承办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从事体育教学、体育产业、体育培训、体育研究等与体育考级专业相关的业务;
(三)开展体育考级活动必要的物质条件;
(四)良好的社会信誉。
体育考级机构必须与承办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办单位必须在合作协议规定范围内,以组织开展体育考级活动,体育考级机构对承办单位与体育考级有关的行为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社会体育考级区域授权机构委托承办单位承办体育考级活动的,应当自合作协议生效之日前,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报全国社会体育水平考级中心。
第十五条 考场内执考考官由体育考级授权机构派遣。同一考场内至少应当有1名相关专业的考官。
第十六条 考场实行回避制度。与考生有亲属、师生等关系可能影响考试公正的考官,应主动回避。考生或未成年考生的监护人可以申请考官回避,经考场负责人核实后执行。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经查证属实,考试结果无效。
第十七条 考生通过所报体育专业级别考试的,发给相应级别的社会体育水平考级证书。证书统一在社会体育水平考级网进行真伪查询(www.a-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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